沈光荣与李立新、李荷花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湘0621执7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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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执742号之一案件名称
沈光荣与李立新、李荷花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沈光荣;李立新;李荷花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1执7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光荣,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岳阳县。被执行人:李立新,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岳阳县。被执行人:李荷花,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长沙县人,农村居民,住岳阳县。申请执行人沈光荣与被执行人李立新、李荷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湘0621民初198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沈光荣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立新、李荷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到被执行人李立新24个银行开户信息,查询到其中的2个账户上有约2170元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查询到财付通有少量款项,本院以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查到被执行人李荷花22个银行开户信息,查询到其中的3个账户上有少量存款,本院予以冻结;查询到财付通有1814元款项,本院以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到李荷花有工商登记信息,在岳阳县长恒有机蔬菜专业合作社有77.85%出资份额232万元,本院予以冻结。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岳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立新、李荷花的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21年7月13日,本院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李立新、李荷花的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公积金。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7月28日,本院对二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8月13日对二被执行人发布了失信决定,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6日,本案被执行人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80000元,均未执行到位,除上述部分财产外,目前另未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荣 幸审判员 陈雄文审判员 汤满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梦兰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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