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与张宗楠、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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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81民初2212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与张宗楠、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蛟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张宗楠;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281民初2212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负责人:禚树君,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丹丹,女,该银行职员。 被告:张宗楠,男,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 法定代表人:刘进华,总经理。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与被告张宗楠、蛟河市龙昇远房屋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于2021年9月28日以借款人已还清欠款并承诺今后按时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2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蛟河支行负担。 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媛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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