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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922刑初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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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刑初278号
  • 案件名称

    文某开设赌场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文某
  • 案件缘由

    开设赌场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922刑初278号 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某,男,198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桃江县。因犯抢劫,于2008年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犯某某某某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5月12日被桃江县某某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6月17日被桃江县某某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益桃检刑诉〔202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受理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苏利群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刘利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诗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文某为非法获利,先后伙同钟某华、陈某1、邓某、肖某夫、张某、刘某中(均已被判刑)等人邀集参赌人员林某喜、刘某光、文某坚、文蜜和等至少27人,先后在桃江县牛田镇峡山口村、金凤山村,桃江县石牛江镇苏团村等地开设赌场进行“三公”赌博。其中被告人文某负责联系参赌人员、维持赌场秩序以及保管、分配水钱。被告人文某伙同陈某1、钟某华开设赌场共计至少约22次,抽头渔利共计至少约15.4万元;被告人文某伙同陈某1、张某等人开设赌场至少约17次,抽头渔利共计至少约22.6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文某伙同钟某华、肖某夫及陈某1、邓某等人开设赌场进行“三公”赌博,由肖某夫及刘某中担任“和手”。在牛田镇峡山口村的“狗恩妈”家开设赌场至少7次,抽头渔利至少4万元;在峡山口村的山中开设赌场至少7次,抽头渔利至少约5万元;在峡山口村的周达元家开设赌场至少3次,抽头渔利至少约1.5万元;2018年9月底至10月期间,在峡山口村的贺述冬家开设赌场至少4次,抽头渔利至少2.9万元,在2018年11月4日,在峡山口村的贺述冬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至少2万元。 2、2018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间,被告人文某伙同陈某1开设赌场进行“三公”赌博,由张某担任“和手”。在牛田镇峡山口村的已废弃的纸厂内开设赌场至少2次,抽头渔利至少6000元;在峡山口村的刘德进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至少约8000元;在峡山口村的陈伏安家开设赌场至少1次,抽头渔利至少约4000元;在牛田镇金凤山村的刘某光家开设赌场至少2次,抽头渔利至少8000元;在石牛江镇苏团村的林某喜家开设赌场至少2次,抽头渔利至少8000元;在苏团村的吴必群家开设赌场至少3次,抽头渔利至少约6.3万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在苏团村的林某松家开设赌场至少3次,抽头渔利至少3.3万元,2019年1月17日,在苏团村的林某松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至少1万元;2019年2月3日,在苏团村的林某松家开设赌场1次,抽头渔利至少8万元;2019年2月13日,在苏团村的林某松家开设赌场1次,开设赌场抽头渔利6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于2021年5月12日主动到桃江县某某局投案。 另查明,其他同案犯已由本院作出判决。追缴被告人陈某1违法所得二十二万六千元;追缴被告人陈某1、钟某华、肖某夫违法所得共计十五万四千元;追缴被告人钟某华、肖某夫违法所得共计九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刘某中违法所得八万四千元;追缴被告人邓某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元;追缴被告人张某违法所得二万二千元,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聊天记录,赌博机认定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陈某1、钟某华、肖某夫、刘某中、邓某、张某、林某喜、刘某光、文某坚、胡某粮、陈某珍、林某贤、刘某来、胡某元、林某初、罗某香、文某和、林某松、刘某进、石某丰、刘某英、刘某明、王某军、胡某华、刘某军、陈某2、刘某1、刘某梅、胡某平、刘某松、周某元、胡某、彭某红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文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文某自动到某某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文某与另案其他被告人所获得的违法所得,应依法责令其退缴,上缴国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具体情节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文某与另案被告人陈某1、钟某华、肖某夫、邓某、刘某中共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四千元,责令被告人文某与另案被告人陈某1、张某共同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二万六千元,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2023年1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利群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芸 书 记 员 刘 利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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