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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彩节、广西德保县瑞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24执恢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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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执恢54号
  • 案件名称

    罗彩节、广西德保县瑞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罗彩节;广西德保县瑞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24执恢54号申请执行人:罗彩节,女,1974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罗永贵,男,壮族,1977年8月3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被执行人:广西德保县瑞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关镇响水路88号国际商业中心5-244号。德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桂1024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彩节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立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在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进行调查。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德保县瑞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主动履行了申请人罗彩节购摊款共计244000元。自此德保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4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德保县人民法院(2019)桂1024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闭晟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韦淑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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