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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某与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4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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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4766号
  • 案件名称

    陶某与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陶伟;万春霞
  • 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4766号 原告:陶某,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万某,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陶某诉被告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陶某于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原告陶某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陶某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其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获司法救助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亮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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