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与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4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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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4766号案件名称
陶某与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陶伟;万春霞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4766号 原告:陶某,男,197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万某,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陶某诉被告万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陶某于七日内到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期满后,原告陶某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陶某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其至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获司法救助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亮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佳佳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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