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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东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1执保1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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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1执保1845号
  • 案件名称

    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东昇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张东昇;潘学峰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11执保1845号申请人: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东映山河36号2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78206450X3。法定代表人:温伟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张东昇,男,汉族,1975年5月12日生,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被申请人:潘学峰,男,汉族,1977年12月31日生,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东昇、潘学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苏0211民初8283号。申请人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东昇、潘学峰的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当代营造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东昇、潘学峰的银行存款49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劲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陈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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