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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寨高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余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524民初4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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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524民初4465号
  • 案件名称

    金寨高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余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金寨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金寨高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舒余兵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4民初4465号原告:金寨高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香港花园9号楼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杨建文。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志,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玲,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舒余兵,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原告金寨高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舒余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同年9月8日,原告金寨高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寨高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金寨高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铭书 记 员  林贻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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