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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玲玲、佘定英等覃恩朋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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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859号
  • 案件名称

    郭玲玲、佘定英等覃恩朋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郭玲玲;佘定英;覃恩朋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59号申请人:郭玲玲,女,1978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佘定英,女,1946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覃恩朋,男,2001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第三人:赵勤振,男1942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黄县。    申请人郭玲玲与被申请人佘定英、覃恩朋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案件判决后得以顺利执行,本院作出(2021)新4322民初74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郭玲玲保管被继承人覃世国名下价值约5万元的大众牌车辆一辆(车牌号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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