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玲玲、佘定英等覃恩朋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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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859号案件名称
郭玲玲、佘定英等覃恩朋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郭玲玲;佘定英;覃恩朋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859号申请人:郭玲玲,女,1978年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佘定英,女,1946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被申请人:覃恩朋,男,2001年11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第三人:赵勤振,男1942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河南省黄县。 申请人郭玲玲与被申请人佘定英、覃恩朋财产保全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案件判决后得以顺利执行,本院作出(2021)新4322民初74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申请人郭玲玲保管被继承人覃世国名下价值约5万元的大众牌车辆一辆(车牌号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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