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319民初7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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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319民初7126号案件名称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未来电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319民初7126号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一街2号11层1101。法定代表人:耿晓华,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瑛莉,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凡,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80号空港商务园东区5-1,2-501。法定代表人:李鸣,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帅,男,该公司员工。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慧人民陪审员 邢会元人民陪审员 高景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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