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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某、木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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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23号
  • 案件名称

    阿某、木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昭苏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阿某;木某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23号申请人:阿某,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昭苏县。    申请人:木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昭苏县。    阿某与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阿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一台彩色电视机(估价一千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木某的财产一台彩色电视机(估价一千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阿某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审判员    玛依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多斯布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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