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某、木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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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026执保623号案件名称
阿某、木某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昭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昭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阿某;木某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昭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6执保623号申请人:阿某,女,1981年6月23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昭苏县。 申请人:木某,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昭苏县。 阿某与木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阿某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财产一台彩色电视机(估价一千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木某的财产一台彩色电视机(估价一千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30.00元,由申请人阿某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审判员 玛依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多斯布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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