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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星浩、高黎鹏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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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546号
  • 案件名称

    吉星浩、高黎鹏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吉星浩;高黎鹏飞;夏远;唐志;林松柏
  • 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546号原告:吉星浩,男,汉族,1996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高黎鹏飞,男,汉族,1997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夏远,男,汉族,1991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唐志,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林松柏,男,汉族,1996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吉星浩诉被告高黎鹏飞、夏远、唐志、林松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星浩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吉星浩负担。审 判 员 郑小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文 兰书 记 员 陈丽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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