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星浩、高黎鹏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54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546号案件名称
吉星浩、高黎鹏飞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吉星浩;高黎鹏飞;夏远;唐志;林松柏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546号原告:吉星浩,男,汉族,1996年2月11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被告:高黎鹏飞,男,汉族,1997年7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夏远,男,汉族,1991年8月7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被告:唐志,男,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林松柏,男,汉族,1996年10月14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原告吉星浩诉被告高黎鹏飞、夏远、唐志、林松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星浩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吉星浩负担。审 判 员 郑小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文 兰书 记 员 陈丽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瑾、成都金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异1936号 下一篇 王雪变、王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5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