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雪变、王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606执561号

由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21/9/6 0:00:00在保定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生效的王雪变;王欣;陈龙;陈德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案件。

案件信息

  • 案件编号

    (2021)冀0606执561号
  • 案件名称

    王雪变、王欣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王雪变;王欣;陈龙;陈德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606执561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变,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王欣,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陈龙,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陈德康,住保定市莲池区。申请人王雪变与王欣、陈龙、陈德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做出的(2020)冀0606民初2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21年3月13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欣、陈龙、陈德康给付欠款50万、执行费7400元、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王欣、陈龙、陈德康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被执行人风险提示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全部银行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依法查询了保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等单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4、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欣、陈龙、陈德康限制高消费,对其进行信用惩戒。5、本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走访。邻居反映:不认识此人。6、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王雪变,告知其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本案标的款50万、执行费7400元、诉讼费4400元、保全费3020元,均未执行到位。综上所述,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王雪变,将该案的走访、调查及执行结果向其进行了告知。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结果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 旭审判员 杨健健审判员 梁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晓强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