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海市祥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茗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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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82民初6446号案件名称
临海市祥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茗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临海市祥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上海茗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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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082民初6446号 原告:临海市祥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斜岙村大岙自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MA2AP10U44。 法定代表人:项小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学兴,临海市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茗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MA1H9K2G1U。 法定代表人:王彦虎。 原告临海市祥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茗亭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临海市祥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海市祥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海市祥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2496元,减半收取1248元,由临海市祥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亚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金秋吟 代书记员郑端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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