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江涛、徐保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1民初164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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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1民初1648号之一案件名称
易江涛、徐保尧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易江涛;徐保尧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1民初1648号之一原告:易江涛,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晏勃中,岳阳楼区华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保尧,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欢,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易江涛与被告徐保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易江涛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江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江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易江涛负担。审判员 胡寒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牙 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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