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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志清、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1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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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13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姜志清、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姜志清;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张春艳;张忠忱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志清,男,194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二段6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春艳,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张忠忱,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姜志清与被执行人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张春艳、张忠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辽0281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704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张春艳、张忠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张春艳、张忠忱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忠忱名下的辽B×××××号车辆,属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忠忱在平安人寿投保的一份保单合同,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如要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查控,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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