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志清、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13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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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132号之一案件名称
姜志清、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当事人
姜志清;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张春艳;张忠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志清,男,194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二段6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艳,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春艳,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张忠忱,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姜志清与被执行人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张春艳、张忠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作出(2021)辽0281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27041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张春艳、张忠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大连信德食品有限公司、张春艳、张忠忱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忠忱名下的辽B×××××号车辆,属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2021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忠忱在平安人寿投保的一份保单合同,冻结期限自2021年9月29日至2023年9月28日。上述查封、冻结的财产如要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申请。经本院查控,未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孙东辉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玉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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