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雨明、攸县兴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3执8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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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执875号之一案件名称
夏雨明、攸县兴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夏雨明;攸县兴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夏永新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3执8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雨明,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桃水镇市桃水煤矿生活区。被执行人:攸县兴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攸县上云桥镇高岸村大塘组。法定代表人:刘基建,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夏永新,男,197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雨明与被执行人攸县兴昌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夏永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夏雨明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23执8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乔波审判员 彭飞燕审判员 申永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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