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和庆;赵丽娟;崔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初149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初149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和庆;赵丽娟;崔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张和庆;赵丽娟;崔金刚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初1491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原告张和庆诉被告赵丽娟、崔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602民初149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602民初1491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张和庆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张和庆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