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和庆;赵丽娟;崔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2民初14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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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2民初1491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和庆;赵丽娟;崔金刚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和庆;赵丽娟;崔金刚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2民初1491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对原告张和庆诉被告赵丽娟、崔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辽0602民初1491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辽0602民初1491号民事裁定书中:“案件受理费2620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张和庆承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40元,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张和庆承担。”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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