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干、鹤山市彩达制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2021)粤07民辖终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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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7民辖终189号案件名称
朱干、鹤山市彩达制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干;鹤山市彩达制漆化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干,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彩达制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福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29809150。法定代表人:黄杏芳。上诉人朱干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彩达制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21)粤0784民初2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山法院经审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由鹤山法院管辖,鹤山法院依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朱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朱干上诉请求撤销鹤山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理由:朱干经常居住地位于杭州市原江干区,且买卖合同货物运至其所在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鹤山市。本案合同为格式合同,彩达公司未向朱干说明该约定管辖条款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彩达公司与朱干已在涉案《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鹤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双方的约定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彩达公司所在地的鹤山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鹤山法院裁定驳回朱干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朱干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陈雪娟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娇月书 记 员 李楚琪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干,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彩达制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龙口镇福迳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29809150。法定代表人:黄杏芳。上诉人朱干因与被上诉人鹤山市彩达制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山法院)(2021)粤0784民初2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鹤山法院经审查,以本案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争议由鹤山法院管辖,鹤山法院依约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为由,裁定驳回朱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上诉人朱干上诉请求撤销鹤山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杭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理由:朱干经常居住地位于杭州市原江干区,且买卖合同货物运至其所在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不在鹤山市。本案合同为格式合同,彩达公司未向朱干说明该约定管辖条款情况。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彩达公司与朱干已在涉案《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鹤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本案双方的约定管辖条款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彩达公司所在地的鹤山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鹤山法院裁定驳回朱干的管辖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朱干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管辖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熊昌波审 判 员 陈雪娟审 判 员 梁慧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娇月书 记 员 李楚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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