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赛天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徽创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7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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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7284号案件名称
合肥赛天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徽创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合肥赛天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徽创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广告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7284号申请执行人:合肥赛天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318号安徽省地质实验研究所科研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4815X6。法定代表人:储阳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徽创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路银领时代花园9-207室。法定代表人:徐文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赛天使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徽创文化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广告业务费1145464.57元及违约金(以1145464.57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3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三,计算至款清之日止)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75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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