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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传文与上海元进服装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63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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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63799号
  • 案件名称

    王传文与上海元进服装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传文;上海元进服装厂
  • 案件缘由

    劳动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63799号原告:王传文,男,197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海月,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元进服装厂,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投资人:王仁荣。原告王传文与被告上海元进服装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王传文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周 珏书记员 谢诗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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