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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晓峰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03执1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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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03执1520号
  • 案件名称

    净晓峰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宝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净晓峰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03执1520号移送执行部门: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净晓峰,男,汉族,1974年10月29日生,家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净晓峰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2021)陕0303刑初26号及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刑终1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净晓峰逾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交纳违法所得459302元,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净晓峰银行存款1226.46元,该款已上交财政。本院网络查询,再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净晓峰的其他银行存款网络资金及房产、车辆,线下查询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净晓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净晓峰现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03执152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净晓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有隐匿、转移财产等情形的,本院依法恢复执行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炳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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