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荣云与张洪魁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524执1674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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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524执1674号之四案件名称
任荣云与张洪魁人格权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任荣云;张洪魁案件缘由
人格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524执167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任荣云,女,1972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执行人:张洪魁,男,1969年0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5民终14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洪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洪魁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96.09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柱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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