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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文广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2021)浙1003民督5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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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民督541号
  •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文广等申请支付令审查支付令
  • 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台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文广;方文军
  • 案件缘由

    申请支付令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浙1003民督541号 申请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70736460B,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洞天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段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霜,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於梦昕,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方文广,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申请人:方文军,男,196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申请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8年5月17日,被申请人方文广由被申请人方文军担保向申请人申请借款90000元,三方签订《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4月20日止,借款人可循环使用上述借款额度,具体每笔借款的金额和期限由借款借据另行约定;按季付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逾期归还贷款本金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逾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等。未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或未按期支付利息或不按借款借据特别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按约定从借款人、保证人账户中扣划相应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及费用。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2019年4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方文广发放了贷款,借款期限为2019年4月25日至2021年4月20日,借款金额为9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2.919999%。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方文广仅归还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22941.64元,未能按约还本付息。被申请人方文军亦未履行保证义务。现要求被申请人方文广返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5000元(不含已归还的本金)及支付截至2021年7月19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5014.33元(不含已支付的利息),并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以年利率24%为限);被申请人方文军承担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方文广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 还申请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元及支付截至2021年7月19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5014.33元,并支付自2021年7月20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罚息、复息(以年利率24%为限);被申请人方文军承担连带责任。 申请费683元,由被申请人方文广、方文军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尤高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章俏璐 代书记员朱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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