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91执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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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91执815号案件名称
王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一条第三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 华侨事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给国外华侨的婚姻诉讼文件寄递办法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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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891执815号被执行人:王军,男,1970年4月17日出生于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杭浴室经营者,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执行被执行人王军罚金一案,依据(2019)苏089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军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2.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王军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不动产、车辆登记。执行人员前往王军居住地进行查找,被执行人在服刑期内,该住处无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苏0891刑初197号刑事判决所判王军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继续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海忠审判员 罗春国审判员 伏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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