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毛玉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民终2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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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民终2460号案件名称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毛玉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毛玉华;康仕海;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民终24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马路183号。负责人:吴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艳娇,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玉华,女,满族,1970年9月9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康仕海,男,汉族,1968年03月10日出生,农民,住辽宁省凌源市。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96号。负责人:查恩来,职务:总经理。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凌源市人民法院(2020)辽1382民初3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1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姜 锋审判员 韩智伟审判员 袁 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雨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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