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继民、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512民初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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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512民初653号案件名称
陈继民、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汕头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继民;杨丽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512民初653号原告:陈继民,男,199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敏峰、解慧敏,上海国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丽霞,女,199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原告陈继民诉被告杨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陈继民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继民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丽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继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23元,由原告陈继民负担。审 判 员 谢俊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吴泽婵书 记 员 黄丽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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