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元学、冕宁县漫水湾镇西河社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3执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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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33执298号案件名称
凌元学、冕宁县漫水湾镇西河社区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冕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凌元学;冕宁县漫水湾镇西河社区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3执298号申请执行人:凌元学,男,汉族,1970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冕宁县。被执行人:冕宁县漫水湾镇西河社区,住所地:冕宁县漫水湾镇西河村。负责人:温大刚本院在执行凌元学与冕宁县漫水湾镇西河社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凌元学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3执2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蒙先审判员 金 涛审判员 魏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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