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5执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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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5执459号案件名称
李英、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英;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华分公司;肖林海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5执459号申请执行人:李英,女,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江永县。被执行人: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瑶都大道以西祥龙城市花园8号楼7S-2、8S、9S商铺。法定代表人:贺冬梅,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肖林海,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申请执行人李英与被执行人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肖林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湘1125民初364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英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肖林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肖林海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被执行人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在江永鸿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处的装修款已在另案被本院依法扣留,待装修房产出售后再予以提取执行款并按比例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2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业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分公司、肖林海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9月22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58833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后,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红华审判员 周志文审判员 王盛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文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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