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唐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4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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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403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唐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唐军;宋美华;孙福财;逄淑芳;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晓春;乔法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403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7191X负责人:王忠,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岳,系该银行员工。被执行人:唐军,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宋美华,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孙福财,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逄淑芳,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3号虹源大厦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8808331XR法定代表人:刘晓春,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刘晓春,女,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乔法军,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与被执行人唐军、宋美华、孙福财、逄淑芳、刘晓春、乔法军、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辽0283民初537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为:1358344.91元,执行费15983元(未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唐军、宋美华、孙福财、逄淑芳、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一年。于2021年9月29日将被执行人唐军、宋美华、孙福财、逄淑芳、刘晓春、乔法军、大连日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华支行供不出被执行人寇庆波、肖敏、吕成玉、张春艳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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