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陈永恒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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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11号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陈永恒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陈永恒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解放路33号。负责人:陈星亮,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刚,系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志辉,系湖南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永恒,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永恒信用卡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湘1003民初2485号民事调解书进行执行。因被执行人陈永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永恒的银行存款93342.22元[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91951.06元(利息、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4月17日)、案件受理费1111.89元、执行费1279.27元],或者扣留、提取其93342.22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段文彪审 判 员 朱易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周 瑞书 记 员 张智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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