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6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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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5民初1695号案件名称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泽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25民初1695号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 被告:郭某,山西省泽州人,现在山西省长治市潞城区潞城监狱服刑。 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元,由原告山西泽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聂露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连娜娜书记员 毛丹丹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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