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某、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5执恢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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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25执恢136号案件名称
方某、郭某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方某;郭某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725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方某,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住山丹县。 被执行人:郭某,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山丹县居民,住。 申请执行人方某与被执行人郭某买卖合同纠纷,山丹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24日作出的(2019)甘0725民调65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某未按期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方某于2021年05月0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2019)甘0725民调659号民事裁定书及执行案件移送表,证明该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郭某具有履行给付案款22612元的义务。 2.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本院于2020年04月23日就(2019)甘0725民调6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义务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裁定终结执行。 3.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案件立案登记表、受理案件通知书,证明被执行人郭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方某于2021年05月08日申请恢复对(2019)甘0725民调659号民事裁定书强制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下剩货款21800元。 4.申请执行人方某提供被执行人郭某财产状况表及车辆查询结果信息表,证明申请执行人方某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郭某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明2021年05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6.网络查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证明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郭某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车辆和其他财产信息。 7.山丹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汇总表,证明被执行人郭某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8.执行笔录和照片,证明本院多次寻找被执行人郭某未果,向世博丽景小区物业调查被执行人郭某情况,物业工作人员陈述已经一年没见过郭某本人,小区物业费是一月一收,其物业费缴纳到今年三月再没缴纳过,根据供暖公司的人员说郭某的暖气费已经四年没有交过了,今年是第五年。经查,被执行人郭某下落不明。 9.被执行人关联案件,证明被执行人郭某在本院涉案6件,在甘州区人民法院涉案2件,涉案标的近700多万元,均未履行完毕。 10.协助查找函,证明本院将被执行人郭某列入布控对象,由公安执行,尚未到案。 11.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某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向社会公布。 16.2021年09月2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被执行人郭某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218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1800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应属执行不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玉林 审判员 赵永明 审判员 高文斌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梁丽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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