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开铭、蓝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402民初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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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402民初795号案件名称
陈开铭、蓝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崇左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开铭;蓝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402民初795号原告:陈开铭,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告:蓝芯,女,1980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原告陈开铭与被告蓝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蓝芯居住地址不明,于2021年6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开铭以该案需另案处理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开铭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开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50元,由陈开铭负担。审 判 长 黄红才人民陪审员 黄 波人民陪审员 阮志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杨 力书 记 员 邓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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