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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开铭、蓝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402民初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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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402民初795号
  • 案件名称

    陈开铭、蓝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左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开铭;蓝芯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402民初795号原告:陈开铭,男,1972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告:蓝芯,女,1980年2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原告陈开铭与被告蓝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蓝芯居住地址不明,于2021年6月9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陈开铭以该案需另案处理为由,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开铭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开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50元,由陈开铭负担。审 判 长  黄红才人民陪审员  黄 波人民陪审员  阮志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杨 力书 记 员  邓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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