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郝宗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3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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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313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郝宗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富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郝宗国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3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住所地:富蕴县。 负责人:郑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郝宗国,男,1968年5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蕴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郝宗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0)新4322民特4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需给付本金1405288.35元、利息21817.57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2执3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杰克森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 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库 孜 马 西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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