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艳萍、柏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1执异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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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81执异73号案件名称
侯艳萍、柏淑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侯艳萍;柏淑华;王建国;绥芬河市绿杨经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1执异73号异议人(案外人):侯艳萍,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申请执行人:柏淑华,女,1962年5月1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74年2月24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执行人:绥芬河市绿杨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国林木业城产业园区(一期)综合楼A,1幢203室。法定代表人:王建国,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柏淑华与被执行人王建国、绥芬河市绿杨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的位于绥芬河市XX区XX室住宅。案外人侯艳萍以该房屋系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查明,案外人侯艳萍与被执行人王建国原系夫妻,案涉房产系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二人于2015年7月14日协议离婚时约定该房产归案外人侯艳萍所有,但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该房产至今仍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建国名下。2020年8月4日,本院裁定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对案外人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该审查下列内容:(一)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二)该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三)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对于不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虽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王建国在2015年离婚时约定案涉房产归案外人所有,但直至本案院查封前,案外人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案外人对该房产享有的权利不足以阻碍本院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侯艳萍的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审判长 何 艳审判员 冷辉祥审判员 陈国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戴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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