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曹艳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826执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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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6执2252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曹艳新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曹艳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826执22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东大街路北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806448605H。负责人:王青,职位:经理。被执行人:曹艳新。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曹艳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826民初50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立案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二、2021年7月16日、2021年9月13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7月2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丰宁满族自治县房产,但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无法处置,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四、2021年9月13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龙审判员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丽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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