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康亿园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2执1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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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2执1203号案件名称
汉中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康亿园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固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汉中新天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汉中康亿园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金启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城 固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2执1203号 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汉族,住城固县。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固县。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汉中某某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城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20648XXXXXY。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金某某与被执行人汉中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汉中某某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的(2020)陕0722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告汉中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金某某借款本金16400元及利息;汉中某某生态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逾期未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偿还到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消令等执行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查明的被执行人开立的银行账户依法采取了冻结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传统查控,被执行人亦无财产。该案件系系列案件,本院已将涉嫌犯罪线索依法移送某某机关。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布控措施。2021年9月14日,本院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2执12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蒋龙图 审 判 员 徐 烈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鲁荣立 书 记 员 冯 鹤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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