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81执11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执1101号案件名称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武冈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81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武冈市武强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刘芙蓉,系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胜军,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作出(2020)湘0581民督22号支付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胜军通知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8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5日对被执行人王胜军进行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王胜军于2021年8月30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武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0元。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传统查控,如:不动产、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等,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对被执行人王胜军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日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示证明材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210867.74元,已执行到位2000元,现尚有208867.7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唐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