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彩方、俞海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22执144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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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22执1443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彩方、俞海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三门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陈彩方;俞海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22执14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彩方,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被执行人:俞海飞,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 申请执行人陈彩方与被执行人俞海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1022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俞海飞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陈彩方借款本金25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6月17日,以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安、民政、房产、银行、公积金、工商、保险等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021年7月1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信息,未发现可执行财产。2021年7月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2021年7月13日,因拒不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决定。同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出境通报备案措施。2021年7月19日,对被执行人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并裁定扣押其名下出入境证件,被执行人至今未交出。2021年7月29日,提请台州市出入境管理局将被执行人名下出入境证件宣布作废。2021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相关情况,并向其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021年9月21日,经传唤,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到。2021年9月23日,以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暂缓对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胡伟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俞尧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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