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茂国、江际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2执1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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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2执1405号案件名称
姚茂国、江际湖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姚茂国;江际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622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姚茂国与被执行人江际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执行案件编号(2021)黔0622执300号,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1500元,故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通过微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500元,江际湖尚欠姚茂国借款本金5569元未执行,计算方式:民事调解书确定本金15000元-(2021)黔0622执1405号案件执行的7931元-(2021)黔0622执1405号案件执行过程中自行支付的1500元。至此,本案新发现的财产1500元执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黔0622执1405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7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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