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柱莲、袁成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7民初2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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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827民初2243号案件名称
李柱莲、袁成林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李柱莲;袁成林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7民初2243号原告:李柱莲,女,1960年8月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袁成林,男,1978年2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李柱莲与袁成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柱莲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柱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原告李柱莲负担。审判员 蒋文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广政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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