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某与傅某某、刘某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02执恢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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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02执恢163号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傅某某、刘某某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岳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曹某某;傅某某;刘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02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被执行人傅某某,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傅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湘0602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3日,本院以短信方式向被执行人傅某某、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21年4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具体的财产线索。于2021年4月6日至今共发起6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4月12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傅某某名下无公积金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公积金暂不能提取;于2021年8月23日在岳阳市车辆管理查封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一辆捷豹牌车,但至今未实际扣押该财产,向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了被执行人傅某某名下位于岳阳经济开发区(所有权证:192672)一套房屋,但该房屋已有抵押、我院轮候查封,上述财产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置。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9日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傅某某、刘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45013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145013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付 锋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旭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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