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颖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食家小吃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04民初1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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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4民初12035号案件名称
黄颖与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食家小吃店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黄颖;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食家小吃店案件缘由
产品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12035号原告:黄颖,女,199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被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食家小吃店,经营场所: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五期东塘安置小区23栋106-2号。经营者:钟哲辉。原告黄颖与被告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樱食家小吃店、经营者钟哲辉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定于2021年9月17日上午9时30分开庭,开庭传票已依法送达原、被告。但至2021年9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原告黄颖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颖负担。审 判 员 郭庆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 祝书 记 员 王金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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