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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秋菊、杜申停等杜凤娇、杜风翠、古丽孜热木吐尔逊、吾买尔江吾甫债权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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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01执2417号
  • 案件名称

    范秋菊、杜申停等杜凤娇、杜风翠、古丽孜热木吐尔逊、吾买尔江吾甫债权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0 0:00:00
  • 当事人

    范秋菊;杜申停;杜凤娇;杜风翠;古丽孜热木吐尔逊;吾买尔江吾甫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2417号申请执行人:范秋菊,女,1957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杜申停,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邓州市。    申请执行人:杜凤娇,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郑州市。    申请执行人:杜风翠,女,197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古丽孜热木吐尔逊,女,1996年12月28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被执行人:吾买尔江吾甫,男,1972年11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关于范秋菊、杜申停、杜凤娇、杜风翠申请执行古丽孜热木吐尔逊、吾买尔江吾甫债权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依据(2019)新28民终30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40000元,执行费2000元。    本院在执行范秋菊、杜申停、杜凤娇、杜风翠与古丽孜热木吐尔逊、吾买尔江吾甫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支付30000元,对于剩下案件款执行员依法对被执行人古丽孜热木吐尔逊、吾买尔江吾甫名下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古丽孜热木吐尔逊、吾买尔江吾甫无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土地、房产信息,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申请执行剩下案件款1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靳志勇审判员    阿斯娅麦麦提审判员    马合木提江艾比布力 二 〇 二 一 年 九 月 三 十 日    书记员    阿曼古丽买买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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