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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静、杨青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1民初30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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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21民初3075号
  • 案件名称

    杨静、杨青贵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杨静;杨青贵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21民初3075号原告:杨静,女,199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待业,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占(系杨静丈夫),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县。被告:杨青贵,男,196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原告杨静与被告杨青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杨静承担。审判员  宋亚芬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苏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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