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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佳风、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2601民初5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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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2601民初5718号
  • 案件名称

    董佳风、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凯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董佳风;陈建荣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2601民初5718号原告:董佳风,男,195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丹寨县人,住丹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朝柱,贵州亿点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荣,女,196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凯里市人,住凯里市。原告董佳风诉被告陈建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佳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朝柱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建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佳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人民币500000元及2020年5月21日起至被告偿还借款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贷款利息的四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20日利息7.6万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0日,被告以交纳工程保证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万元。双方协商约定:被告借款期限一个月内返还无利息,超过一个月,被告每月应按借款金额的2.5%向原告支付利息。双方约定后,原告依约转账500000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50万元的借条。之后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望判如诉请。被告陈建荣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及黄智坤于2020年4月21日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三人承包贵州中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接的锦屏县移民园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利润分配为答辩人占40%,被答辩人和黄智坤各占30%。虽然答辩人写借条借到被答辩人50万元人民币,但这钱答辩人按协议于2020年4月20日和4月21日收到款的当天就将全部钱以项目合同履约金转给贵州中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凯里办事处林仕刚。被答辩人是知道的,答辩人一分也没有占用。被代表人应当起诉林仕刚归还借款才对。答辩人申请追加林仕刚作为被告负连带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2020年4月20日,被告陈建荣就借款事宜向原告董佳风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董佳风(身份证号码:5226361958××××××××)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内返还无息。超出一个月,每月利息按月息2.5%计算,直至还清。借款日期以银行转账日期为准。”当日,原告董佳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陈建荣的账户转账200000元。2020年4月21日,被告陈建荣(乙方),原告董佳风(甲方),案外人黄坤智(丙方),就合伙事宜出具《合作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1、甲方挂靠丹寨县龙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贵州中建投资管理公司锦屏县移民园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2、甲方承诺该项目签订的施工合同执行2016年贵州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按预算取费,甲方共提取总价的17.8%作为甲方上线的管理费。甲方应保证该工程项目真实可靠、施工手续齐全、资金到位,并能够正常施工。并保证在施工合同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拿到预付款。如因建设方或政府方的原因,引发使投资不能收回的损失,甲方自愿承担因此对乙、丙二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乙、丙二方投入的资金由甲方全部偿还,并赔偿投入资金每月2.5%的利息……”。合伙协议签订当日,原告董佳风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300000元转入被告陈建荣的账户。但双方并未获得锦屏县移民园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项目。事后,双方因借款500000元发生纠纷,原告董佳风在催收未果后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因被告陈建荣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未能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另查明:被告陈建荣收到董佳风款项当日,分别将200000元及300000元转至林仕刚账户。林仕刚于2020年4月20日,向被告陈建荣出具《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建荣项目合同履约金(大写: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陈建荣在签订合同后自动转为合同履约金。如合同签订失败,伍拾万元整合同履约金则由林仕刚承担。贵州中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凯里办事处林仕刚”。本院认为:我国民法总则所述的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本案中,被告陈建荣收到原告董佳风的500000元是事实,被告陈建荣亦出具《借条》予以确认,故原告董佳风主张被告陈建荣偿还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原、被告就借款事宜签订有《借条》,借条中约定逾期还款利息为月2.5%,现原告主张调整利息计算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建荣辩称,该笔借款实际是为了项目合作书,其收到款项的当日就已经将款项作为履约保证金支付给了林仕刚,自己没有占用一分,所以应由林仕刚承担还款责任。虽然原、被告及案外人黄坤智签订有《合作协议书》,但双方实际并未获得协议书中的项目进行施工,且从被告出具《借条》所载明的内容来看,被告陈建荣认可该笔款项为借款,故原告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至于被告陈建荣将款项转至案外人林仕刚的账户,系陈建荣与林仕刚之间的关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建荣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董佳风借款本金50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5月21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780元,由被告陈建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内直接向上级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义务人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应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朱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朱瑾书 记 员 吴**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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