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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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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472号
  • 案件名称

    刘文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慈利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刘文辉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472号被执行人:刘文辉,曾用名“刘海成”,男,1962年9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关于被执行人刘文辉罚金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31日作出的(2020)湘0821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文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2021年3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文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1年3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本院均未发现刘文辉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2日,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控和传统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刘文辉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调查,刘文辉与母亲一起生活,生活来源由村里负担一部分,家庭情况特别困难,其本人正在服刑中,目前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将被执行人刘文辉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并于2021年9月22日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文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文辉的财产线索后,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武审 判 员  朱 正审 判 员  聂 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苏芬勇书 记 员  刚巾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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