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金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23执93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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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3执933号之二案件名称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金高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金高;蒋飞凤;钟金平;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23执9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邵阳县塘渡口镇振羽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海峻,系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向阳,男,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钟金高,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被执行人:蒋飞凤,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钟金高之妻。被执行人:钟金平,男,1972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被执行人:黎新容,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系被执行人钟金平之妻。被执行人:郑桂元,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被执行人:蒋春艳,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郑桂元之妻。被执行人:杨兵,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被执行人:李叶,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杨兵之妻。被执行人:许刚强,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被执行人:粟红梅,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系被执行人许刚强之妻。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钟金平、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邵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湘0523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钟金平、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偿还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2000元,利息另算,案件受理费14566元。被执行人钟金平、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钟金平、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了被执行人钟金平、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许刚强名下有车辆一台,车牌号为湘B×××××,未发现被执行人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21年7月29日在另案委托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在株洲市车辆管理所查封了许刚强名下的车牌为湘B×××××的车辆。本院向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钟金平、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许刚强名下有房产一套,位于邵阳县,权证号码为五092300214,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将该房产查封。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对被执行人钟金平、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于同日将被执行人钟金平、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钟金平、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因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钟金平、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938231.5元,尚有938231.5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钟金平、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湖南邵阳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钟金平、黎新容、郑桂元、蒋春艳、杨兵、李叶、许刚强、粟红梅、钟金高、蒋飞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文玲审 判 员 唐超林审 判 员 李晚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罗 维书 记 员 邓小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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