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元友与陈家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01执45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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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执4577号之一案件名称
李元友与陈家豪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元友;陈家豪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1执45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元友,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被执行人:陈家豪,男,1997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黄浦区。原告李元友与被告陈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0)沪0101民初3998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陈家豪归还原告李元友借款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7日起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民事判决生效后,被告陈家豪未自觉履行,权利人李元友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家豪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工商、社保信息等进行了调查。指定谈话日,被执行人未到庭财产申报,亦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存良审判员 李铭辉审判员 吴昊罡书记员 陈丽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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