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鼎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682执1784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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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682执1784号之六案件名称
南通鼎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如皋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南通鼎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682执1784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南通鼎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程进付。被执行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张伟伟。申请执行人南通鼎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52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南通鼎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服务费131400元,分期履行:于2021年3月31日前给付657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给付65700元。如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按照上述约定履行给付义务,南通鼎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服务费131400元中未履行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鼎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后,由司荣华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服务费131400元,执行费1871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均被多案件轮候冻结。3、于2021年4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苏F×××××、苏F×××××、苏F×××××、苏F×××××、苏F×××××汽车5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3年4月22日止)。因未能扣押,暂无法处置。4、于2021年5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如皋市××××幢的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自2021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5日止),于2021年5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如皋市××街道镇××社区××、××、××、××及××龙社区××、××、××组的不动产,查封期限3年(自2021年5月26日至2024年5月25日止)。上述不动产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5、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经营状态。6、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7、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以上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均被多案轮候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查封不动产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苏赛麟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异议,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52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常雪萍审判员 司荣华审判员 章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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